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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保局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2020年重庆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第一批)》(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更新发布各区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和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二、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主体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应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根据相关规范和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每年开展土壤监测,监测数据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各区县(自治县)应当按照规定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三、加强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实施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经济信息主管部门。

四、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报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同时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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