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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进一步强化河长履职尽责 市河长办印发实施意见 河长履职不力将被追责

5月6日,市河长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履职尽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细化实化河长职责。河长和有关部门存在履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况,将面临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提请问责等追责问责处理程序。

市水利局副局长、市河长办副主任任丽娟介绍,重庆自全面实施河长制以来,共有1.75万名河长履职。实施意见要求,全市各级河长要主动作为、担当尽责,当好河流管理保护的领队,落实常态化巡河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河流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

实施意见对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双总河长”和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工作重点以及河长制责任部门、河流牵头部门、河长办公室职能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区县级河长主要负责对责任河流进行巡查,及时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审定并组织实施“一河一策”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等。河流牵头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做好对应河长巡河及河流“一河一策”“一河一档”编制实施等工作,及时跟踪督促落实对应河长交办事项,确保河流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

实施意见要求,从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编制实施“一河一策”、组织专项整治、发布河长令、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宣传引导等6个关键环节增强工作实效。同时,通过定期召开河长会议,发现问题“一事一办”,提倡每位河长“多走1公里”,定期开展河长述职,运用智能化大数据等现代化手段对河长制工作进行决策、管理和监督等方式,把各项职责落到实处,促进河长担当作为。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对于主动担当、履职尽责、全面推行河长制任务落实好、河流管理保护成绩突出的区县,在分配年度水利发展、水污染防治等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对有关河长、部门及工作人员,可按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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